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激励广大会计人员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创新、甘于奉献,增强会计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地位,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有关事项通知》(湘财会[2011]11号) 精神,我局决定对我市从事会计工作已满三十年的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表彰他们献身会计事业,为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和会计改革与发展所作的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对象以及对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
发证范围、对象以及对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会函字[1999]20号)执行。申报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按时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在会计岗位上工作。
二、申报及审核
(一)资料申报
申请表一式三份,在其所属的财政部门领取,报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地管理原则,将其中一份申请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审核
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照《湖南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对申报人员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核。
(三)证书发放
会计人员三十年荣誉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经湖南省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由我市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属地原则发放荣誉证书。
三、其他事项
为确保发证工作客观公正,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对发证的范围、对象的真实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会计工作年限进行认真计算。严禁弄虚作假,凡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荣誉证书的,一经发现,收回证书并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同时取消今后的申报资格。
本次申报期限截止到2011年10月30日,请各区县市、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及时上报有关申请材料,逾期者延至下期办理。
具体事项请咨询当地财政局会计科(股)
附件: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点击下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