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市本级协调机构组织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常德市市本级协调机构组织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调机构是指因中心工作需要,而成立的领导小组、项目建设指挥部等临时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所有由协调机构组织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包括沅水三桥建设、两湖综合整治、柳叶湖体育生态园建设、穿紫河建设、老旧社区改造、廉租房建设以及今后由指挥部、领导小组等协调机构组织实施的其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四条 凡协调机构组织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确定项目法人,按照协调机构牵头组织、项目法人具体实施、财政部门负责监管的要求进行资金管理。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封闭运行,条件具备的项目资金由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条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各种融通资金、项目土地纯收益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门开设“重大项目土地融资收入专户”(以下简称“土地融资专户”),专门用于归集和核算通过项目土地取得的融资收入和项目土地开发收益。土地融资项目通过土地开发取得的融资收入和土地开发纯收益必须全部划入该专户。
第七条 财政部门设立“项目资金专账”,按建设项目逐项核算项目资金。
第八条 项目协调机构不单设财务,由项目法人开设“项目资金专户”(以下简称“项目专户”,专账核算建设项目资金收支。项目专户的开设须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 项目资金分别从财政国库、财政融资专户和土地融资专户中拨付。
第十条 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是: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协调机构签署意见,财政部门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审批后,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开设的项目专户上,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商品和劳务供应商。
第十一条 加强对专项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收益资金的管理。
(一)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储备资金专户按项目设立“项目土地储备资金专账”,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地块逐项核算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土地收购、报批、拆迁、补偿以及前期开发等项支出。
(二)土地开发中的土地报批费用,由财政按土地报批费用票据据实拨付;土地开发中的收购、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财政根据预算评审额度和工作进度控制拨付,最后按财政投资评审决算结果进行结算。
(三)项目土地开发费用拨付程序是: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单位签署意见,财政部门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审批后直接拨付土地储备中心账户。
(四)项目土地出让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依据清算结果确定所交价款,其土地收益全部划入土地融资专户。
第十二条 协调机构的有关组织协调费用,包括项目开工建设前的协调费、办公费、聘请人员工资等,以及项目法人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支出,均在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总额不得突破财政决算评审额度。项目开工前的有关费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预拨,在项目资金结算时计入建设管理费。
第十三条 所有项目建设预决算都要实行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资金(除土地报批费用)预算未经财政评审,财政部门不予付款。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和土地储备中心每月5日前要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和专户资金收支情况报表,其中土地储备中心专户资金收支情况报表同时送项目法人。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不得开支项目建设以外的任何支出(包括往来),否则,依照有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有关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按现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处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