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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防讯抗旱水库除险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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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相关单位:
  《常德市防汛抗旱水库除险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等7个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1、常德市防汛抗旱水库除险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2、常德市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3、常德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引导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4、常德市农村能源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5、常德市新农村建设改水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6、常德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7、常德市农业发展基金拨付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常德市防汛抗旱水库除险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防汛抗旱、水库除险资金管理,公正、公平、合理安排资金,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根据《常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防汛抗旱、水库除险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防汛抗旱、水库除险的资金,在全市范围内使用。
第三条  防汛抗旱、水库除险资金属于应急资金,在发生大的汛情、旱情、险情时分管市领导紧急动用。
第四条  如全市未发生大的汛情、旱情、险情,每年10月下旬,分配结余资金,用于预防汛情、旱情、险情。在基本满足本级需要后,结余资金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大堤长度(一线、二线)、水库个数、病险程度、农业面积、上年度此项资金管理情况等因素确定分配系数,测算分配到各县市区。
第五条  防汛抗旱、水库除险资金的申报方法,按《常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常德市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新农村建设村规划编制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规划补助资金。
第三条  规划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每村0.5万元。
第四条  规划补助资金补助范围:列入市新农村办和市规划局当年编制计划的村。
第五条  市新农村办和市规划局下达当年村规划编制计划时,要严格按市财政“村规划编制补助资金预算金额”和补助标准下达编制规划的村的数量,严禁超预算编制计划。
第六条  严格组织验收,验收标准按《常德市农村村庄整建规划以奖代补资金项目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常新村办通字[2007]3号)执行。
第七条  资金拨付。市新村办、市规划局根据验收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新农村建设市领导审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常德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引导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规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常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引导资金指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要会同市乡镇企业局编制细化预算,明确资金的投向和使用范围,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第四条  支持范围:中央、省、市级产值在500万元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农业龙头企业。
第五条  “引导资金”项目主管单位为市乡镇企业局。
第六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按《常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文本》方式向市乡镇企业局、市财政局申报,申报时需附:龙头企业资格证书;技术改造、扩建项目书及实施情况;财务管理制度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第七条  “引导资金”项目管理文本由市乡镇企业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市长审批。
第八条  “引导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根据市领导审批意见,年终一次性将资金拨付到龙头企业,在县市区注册的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常德市农村能源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能源建设资金管理,增强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促进能源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常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能源建设专项资金是指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农村能源、沼气池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能源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能源办编制细化预算,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第四条  市本级能源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能源办根据细化预算方案,拟定沼气池建设项目计划,经市农村办、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批准下达。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将项目资金下达到相关县市区财政局,并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七条  沼气池建设完工后,除提供正式发票外,还需附项目用户姓名、地址,沼气池规格、完工时间,经当地能源办验收审核、户主签名、村委会盖章后方可到财政部门申请报账。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常德市新农村建设改水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新农村建设改水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常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农村改水资金是指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本级农村改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各县市区比照执行。
第四条  市级改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对列入省“十一五”规划内的项目,石门、津市、澧县按55元/人,其余县(市)按65元/人进行补贴,列入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市级改水计划的项目,按100元/人进行补贴。
第五条  改水资金拨付:根据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农村饮水工程验收办法》验收后,按验收意见提出资金拨付方案,经分管市领导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  计划外改水资金使用,按《常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条  市本级工作经费不得超过本级农村改水资金总额的1.5%。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常德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正性,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常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是指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农业产业化建设的专项资金,其资金主要用于全市农业生产重点项目扶持、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保险事业、农业产业化以奖代补等。
第三条  市本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农办编制细化预算,确定扶持方向、投资产业的额度、报批程序及各县市区投资比例和申报方式按《常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严格按细化预算执行到项目,不得用于工作经费。
第五条  市本级农业产业化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市农办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跟踪检查。对3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要进行督查,并进行通报。如发现项目申报弄虚作假,资金调项、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要督促单位限期改正;整改不到位的,市财政部门将暂缓拨付所在县市区农业专项资金;对问题严重的县市区将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常德市农业发展基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正性,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发展基金实行统筹规划、适度集中、归口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基金使用范围:市本级农业大型活动,区域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第三条  市本级农业发展基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市农办、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细化预算,报分管农业市长审批。
第四条  市本级农业发展基金拨付程序:用款单位按预算提出申请,市财政按进度拨付。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业发展基金的跟踪检查,如发现资金调项、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应督促单位限期改正,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整改不到位的,市财政部门将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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