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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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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相关单位:
  《常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常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增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财农[2001]42号)、《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湘财农[2005]8号)、《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湘财农[2006]22号)、《常德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市本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市级向上级申报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部门共管和共同申报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除有专门管理办法外,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采用因素分析法,确保资金分配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坚持惠农原则,使资金的使用惠及广大农民;坚持权力与责任对称原则,严格程序控制、坚持规范管理;坚持决策与信息对称原则,建立决策分担机制,确保科学决策;坚持绩效评价原则,加强跟踪问效、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资金整合原则,适当集中农业专项资金办大事,促进农业产业化建设。
第三条  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公共财政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主要包括新农村建设资金、水利建设资金、扶贫资金、贴息资金等;对上申报项目包括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推广、水利建设、防汛抗旱、农民合作组织、农村小型公益设施、扶贫资金、以工代赈、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属于财政农业项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除有专门规定外,不得用于工作经费。
第二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批复
第四条  项目申报部门:是指申报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单位,为符合规定资质和条件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申请单位要如实提供本单位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对促进增加农民收入、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等有关情况。
第五条  项目申报形式:县市区申报项目均以《常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文本》(见附件)规定的格式上报,并按资金性质,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单个项目申请财政补助金额大于30万元的(含30万元),需编报《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标准文本》,并附专家评审意见。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的农业产业政策、本地区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财政扶持重点,按照管理文本格式分类建立农业财政专项项目库。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建立或更新下年度农业专项项目库及汇总表。
第七条  市申报项目原则上选择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备用项目。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按专项资金类别建立项目库,并在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建立全市项目库,项目库采用滚动管理。原则上只能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予以支持。
第八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坚持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对以经济效益为主、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
第九条  对争取省级、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严格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没有专门规定的,参照本办法第四、五、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分配、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  市级所有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除列入预算并明确具体单位、金额、用途外,经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分管农业市领导审批后下达。市级预算切块安排的专项资金,   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细化预算,1000万元以上的报市长办公会审定,10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农业的副市长审批。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根据因素法和发展规划进行分配。根据各县市区乡镇数量、农业人口、耕地面积、大堤长度、水库数量、人均可用财力、发展和营运状况、上年度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和其它调整因素,测算各县市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支农政策和重点,依据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不同性质和类型,分类确定各基本因素和权重,分别测算到县市区的专项资金额度。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测算结果,会同主管部门下达资金额度,各县市区根据下达的金额确定项目并上报,市级按程序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县级财政报账制的项目,要强化报帐管理;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地方,要将资金拨付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要按规定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招投标制度、公示制度、项目法人制度、质量监理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
第四章  项目检查及工程交付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就项目的实施进度和绩效情况进行评价。市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将组织相关部门对重点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并对投资超过30万元的项目组织督查。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专项资金重点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农村公共产品投入和营运的新机制,确保项目建得好、管得好、长期发挥效益。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要求,搞好项目固定资产核算,对项目建设所形成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或相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项目未能如期竣工、效益未达预期目标的,市级财政将对有关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对该县市区下年度同类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要整合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改变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分散,撒胡椒面的情况,市级对整合资金力度大、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在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
第二十一条  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上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到位率低、结转金额大、使用效益差等情况,市财政部门将按一定比例扣减相关县市区的农业投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财政支农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空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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