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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用品服务实行定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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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车辆用品服务消费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用品服务实行定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时间
  市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的公务车辆用品服务(含汽车美容、装饰、轮胎、电瓶、美容保养,不含洗车),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定点企业实行定点消费。2008年7月1日以前在非定点企业的相关消费款项,各单位在今年8月1日前办好结算事项,逾期市集中支付局不再办理支付。
  二、定点单位
  经招标,确定常德市鹏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8家汽车用品服务企业(见附件1)为市直各单位公务车辆用品服务消费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为了促进各定点单位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在合同期内,各单位可根据车辆状况和本单位实际自行选择定点单位。
  三、管理方式
  1、定点单位对公务车辆服务时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正规生产厂家全新产品材料,并实行质量责任保障。
  2、定点单位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即将所经营的汽车用品、提供的服务项目在醒目处按中标时的报价明码标价。
  3、定点单位按明码标价金额减去按定点企业承诺的优惠率计算出的优惠额后的金额进行结算(中标优惠率见附件2)。
  4、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派出监督员对定点单位实行日常监督。
  5、公务车辆用品服务定点消费结算审核程序:定点单位填写“常德市市直公务车辆用品服务定点报价结算单(见附件3)→监督员审核→车主单位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定点单位政府采购联系人或车主单位财务人员报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复核签章”。
  6、公务车辆用品服务定点消费费用原则上每月由车主单位向定点单位结算一次。
  四、其它
  1、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车辆用品服务消费领导,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车辆用品服务消费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车辆用品服务消费结算工作的财务监管,严格按照各定点单位的优惠承诺和用品服务定点报价结算单支付消费款项,定点报价结算单要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一并入账。严禁在市直单位公务车辆用品服务定点单位范围以外开展用品服务消费,违反规定的,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理,市国库集中支付局、各单位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务车辆用品服务定点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否则,定点单位有权拒绝,并可向市财政局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各单位发现定点单位不能履行投标服务承诺或违反本通知规定,可向市财政局举报,一经查实,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取消定点资格。市政府采购办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不定期对定点单位进行检查或考核,发现有违反定点合同条款情况的,取消定点资格。
  4、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规定,严禁在公务车辆用品服务定点消费中发生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5、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财政局。联系电话:7239659,通讯地址:常德市武陵区北正街21号,邮政编码:415000。
  附件:1、2008年常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用品服务定点企业一览表
        2、定点企业中标优惠率一览表
        3、常德市市直公务车辆用品服务定点报价结算单

                            二〇〇〇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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