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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08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通知 | | | 2008-07-11 | | | | | 财政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我省粮食生产、农民增收的各项政策精神,根据湘财建函〔2008〕8号通知要求,现就2008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对种粮农民的粮食直补资金补贴标准为每亩13.5元,按照农业税计税面积中农民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根据2003年度核定你县市区的农业税计税面积数,现一次性全额拨付你县市区2008年粮食直补资金 万元。 二、2008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亩71.9元,补贴对象与粮食直补资金一致。按照2003年度核定你县市区的农业税计税面积情况,现一次性拨付你县市区2008年农资综合直补资金 万元。 三、本次下达的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统一通过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拨,并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单独核算、专账反映。 四、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由你县市区包干使用。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小于农业税计税面积结余的包干粮食直补资金,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用于解决农业税漏报面积等特殊问题和奖励种粮大户,不得挪作他用。因农业税计税面积上下不符,导致包干补贴资金不够的,由各地自行筹集资金(可从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解决,不得出现降低补贴标准、减少补贴面积的现象。 五、你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中央和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有关规定尽快下拨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种粮农户。其中,早稻种植区应在5月份将全部补贴落实到种粮农户,只种单季中稻的地区应在6月份将全部补贴落实到种粮农户手中。 六、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应以银行“一卡通”、“一折通”形式发放到户,补贴发放之前乡镇财政所要按规定格式编制《2008年度粮食直补资金发放表》(见附表2),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要及时将分户补贴数据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必须在6月底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并于8月20日以前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上报补贴发放数据。 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直接从农户补贴存折(或补贴卡)中直接扣缴农业税费老欠或“一事一议”费用。农户自愿以补贴资金抵缴农业税费老欠和“一事一议”费用的,必须由农户亲自到信用社办理缴款手续,有关单位也必须向农户逐一开具税费清算或“一事一议”收款收据。开展“一事一议”或农业税费清欠,必须符合农村税费改革时中央和省有关农民负担的规定。对违纪违规擅自扣减对种粮农民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将交纪检、监察及纠风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八、按照财政部要求,对种粮农民补贴发放工作继续实行自下而上的旬报制度。各县市区应于每月10、20日及月底前,将当旬种粮农民补贴落实情况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旬报分书面报告及表格(见附表1)两部分。书面报告内容包括:补贴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补贴方案的制定情况、补贴资金下拨和兑付情况、补贴工作存在中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 附件:2008年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情况表(总表不发县市区)
常德市财政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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