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我去年6月在金色晓岛买了一套155平方米的商品房并付清房款,去年12月中旬房产销售商要我们将买房合同与发票交给他们办理房产证,以便按当时的契税税率2%办理,否则后果自负,我们如约提供资料。但今年12月1日房产销售商告之,当时房产证没办好,现在可办但要按3%的契税缴纳。请问我们实际买房交易事项是在去年2006年6月,现在办证是按现行税率3%还是按交易实际发生时期2%缴纳?另房产销售商当时已通知我们将购房合同与发票交予他们办理,他们没有办理好,亦未及时告之我们,加上购房发票一直在他们那里(办证需发票原件),一年多了,他们既没有办理好房产证,中间也从未告之我们......而我们也错失了办证的最好时期(2%的契税标准是延期2007年1月10日)。购房合同写明交房后365日后办理好房产证,即2006年11月1日--2007年11月1日期间均可,这是跨越了税率2%与3%的双重期间,而房产销售商当时已电话与短信通知2006年12月25日交齐购房合同与发票以便办理2%的契税,否则后果自负,但购房合同中未有此条款,这一事实是否可做合同既定事实附件处理?请问现在办证如需按3%缴纳,差额1%是否由房产销售商承担?
李某
二○○七年十二月一日
反馈:
尊敬的李某同志:
您好!
您在我局网站上提出的关于“契税缴纳标准”的有关问题已收悉,契税的征收机关是市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局,我们也没有委托任何房产开发公司代收契税,今年1月1日住宅交易契税税率已调整到3%,现在要缴纳契税必须按3%缴纳。至于你买房屋时在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时是否包括代缴契税条约,如果有请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
市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