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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有关惠民惠农政策
200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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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补贴项目:早、中、晚稻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湘政发[2008]7号
    补贴对象:种植省农业主管部门公布的良种水稻的农户可享受此项补贴。
    补贴标准:按2003年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植良种水稻面积,早稻每亩10元,中稻每亩15元,晚稻每亩15元。
    发放时间:补贴资金到位一个月内。
    2、 补贴项目:油菜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湘农业联[2007]316号
    补贴对象:种植油菜的农户。
    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种植油菜面积补贴10元/亩。
    发放时间:补贴资金到位一个月内。
    3、 补贴项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
    政策依据:湘财农[2007]49号
    补贴对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等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资金。
    补贴标准:按面积计算,其面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按核定面积以每亩3.5元标准补贴。
    发放时间:补贴资金到位一个月内。
    4、 补贴项目:五号病扑杀补助
    政策依据:湘财农[2001]57号
    补贴对象:在本市境内从事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流通领域的贩运户因扑杀病畜造成损失并经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现场鉴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可享受五号病扑杀补助。
    补贴标准:按核定的扑杀畜类数量计算,猪500元/头、牛1400元/头、羊300元/头(均指成品畜)。
    发放时间:补贴资金到位20天内。
    5、 补贴项目:禽流感扑杀补助
    政策依据:湘财农[2004]10号
    补贴对象:在本境内从事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流通领域的贩运户因扑杀病禽造成损失并经畜牧、财政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核定的可享受禽流感扑杀补助。
    补贴标准:按核定的扑杀成品禽类数量计算,鸡、鸭、鹅、禽类每只补助10元。
    发放时间:补贴资金到位20天内。
    6、 补贴项目:能繁母猪养殖补贴
    政策依据:湘财农[2007]160号
    补贴对象:50元/头(今年提高到100元/头,正式文件未到)。
    发放时间:补贴资金到位一个月内。
    7、 补贴项目: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和退耕还林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2002]367号、湘财建[2002]32号、湘财建[2004]36号、湘财农[2008]20号。
    补助对象: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实行退耕还林的农户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补助标准:退耕还林粮食补贴按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每母补助粮食300斤折合人民币210元;退耕还林生活补助按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每亩补助现金20元。按退耕还林补助标准,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
    8、 补贴项目: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接补贴
    政策依据:湘财建[2006]17号及湘财建[2008]8号、107号
    补贴对象:种粮农民。
    补贴标准:以2003年核定的农业税面积,2008年每亩补贴80.6元。
    发放时间:8月底前发放完毕。
    9、 补贴项目: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政策依据:湘财建[2004]12号及湘财建函[2008]8号
    补贴对象:种粮农民。
    补贴标准:2003年核定的农业税面积中的种粮面积,2008年每亩补贴13.5元。
    发放时间:8月底前发放完毕。
    10、 补贴项目:退耕还林粮食现金补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2002]367号、湘财建[2002]32号、湘财建[2004]36号
    补贴对象: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实行退耕还林的农户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补贴标准:退耕还林实际面积每亩补助210元。
    发放时间:退耕还林第一年,在春季造林验收合格后,给付一半的粮食现金补助,剩余部分待秋季核查造林成活率验收合格后据实拨付,从退耕还林第二年起,每年在秋季验收后一次性兑付该年的粮食现金补助。
    11、 补贴项目: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
    政策依据:湘财建[2006]17号及湘财建函[2008]16号
    补贴对象:从事内陆捕捞及养殖并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城市出租车司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
    补贴标准:根据用油量测算。
    发放时间:上级资金到位后拨付。
    12、 补助项目:高校国家助学金
    政策依据: 湘政办发[2007]56号
    补助对象: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
    补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名额比例为1∶1∶1,一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发放时间:每学期结束前将本期助学金发放到位。
    13、 补助项目: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
    政策依据: 湘政办发[2007]56号
    补助对象: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即每学期750元)。
    发放时间:每学期结束前将本期助学金打卡发放到人。
    14、 补助项目: 国家奖学金
    政策依据:  湘政办发[2007]56号
    补助对象: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全国奖励5万名。
    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发放时间:每学期结束前将本期国家奖学金发放到位。
    15、 补助项目: 国家励志奖学金
    政策依据: 湘政办发[2007]56号
    补助对象: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3%。
    补助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发放时间:每学期结束前将本期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到位。
    16、 补助项目: 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
    政策依据: 湘财教[2007]71号
    补助对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比例按在校寄宿生的1/3确定。
    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
    发放时间:每学期结束前将本期生活费补助发放到位。
    17、 具体项目: 免费提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科书(包括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
    政策依据: 湘财教[2007]71号
    享受对象: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18、 具体项目: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政策依据: 湘财教[2007]71号。
    享受对象: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农村和城市)。
    取消第六、七项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住校和自愿在校就餐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还给予生活费补助)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城市义务教育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和自愿购买校服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和校服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19、 补助项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政策依据: 湘人口[2005]14号。
    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1973年以来,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含本日)之后,到奖励年度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
    补助标准:600元/人、年。
    发放时间: 发放年度12月31日前。
    20、 补助项目: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
    政策依据: 湘人口发[2007]34号
    扶助对象: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或伤、病残子女康复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补助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80元/人、月 。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100元/人、月 。
    发放时间:发放年度12月31日前。


    注:实际发放以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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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
会计职称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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