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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财政局 - 政务公开 - 建议提案 |
对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346号提案《关于政府设定专项经费 救济刑事案件被加害人的建议》的回复 | | | 2008-08-22 | | | | | 张仕华委员:
收到您在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政府设定专项经费 救济刑事案件被加害人的建议》后,我们咨询了司法部门,并与民政部门进行了会商,现回复如下: 维护刑事案件被加害人正当权益,目前主要有两种途径,即司法途径和民政途径。司法途径,即被加害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确实在现实中,加害人无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或是法院判决生效后民事赔偿部分难以执行,给被害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和身心上的创伤。民政途径,即予以民政救助或救济。就我市而言,目前,市政府及民政部门对被加害人及其家庭予以救助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只要被加害人或其家属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城市居民)或农村低保(农村居民),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给予临时救助。对于被加害人家庭因灾、因残、因病造成的家庭困难,属低保对象家庭的,政府将给予一定的临时救助金。三是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对患重大疾病的被加害人家庭,民政部门将对其家庭实行2000元左右的大病医疗救助。为改变包括被加害人及其家属生活无着在内的弱势群体的经济窘况,近年来,市政府在弱势群体救助方面的资金投入正在逐年增长。 当然,政府及民政部门给予的救济难以有效地补偿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也难以弥补其心理创伤,为此,已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刑事犯罪被害人的国家补偿法,使现实中对被害人的补偿合法化、有序化、制度化,您在提案中提到的由市人大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目前法律规定市级人大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您建议由市政府及财政部门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给予财政救济款,在目前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可操作性强的办法的情况下,由政府对被加害人给予补偿,如处理不好反容易形成“加害人犯罪,政府买单”的尴尬局面。待相关法律出台后,我们将按照法律条款要求,结合常德实际及财力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操作性较强的补偿办法,提请人大、政府审定后实施。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对财政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二○○八年五月十日
签发人:卢武福 联系人:王建辉 彭志宏 联系电话:725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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