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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财政局 - 政务公开 - 建议提案 |
对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闭会期间第26号建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的建议》的回复 | | | 2008-08-22 | | | | | 杜鹏代表: 您在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的建议》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是指采购预算额度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但采购项目属于纳入了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由各采购人自行采购的行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是市财政局的内部职能科室,不负责具体的采购事宜,仅负责对常德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自2007年起我市就已经彻底实行了管采分离。 二、关于政府采购活动流程。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供应商。政府采购活动参与人包括各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各级政府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的流程是:采购人向政府采购办申报采购,并依法指定中介代理机构→中介机构到政府采购网或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谈判、询价等采购信息→供应商从媒体上获取信息→供应商到中介机构处购买招标文件后制作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人纪检代表、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到采购办随机抽取评审评标专家→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独立依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按招标公布的评标标准和细则对投标人打分→评审委员会向采购人和中介代理机构按照得分情况推荐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和中介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在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告公示期满后,若无其他质疑、投拆等异议,中介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办的监督下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履行→验收、付款等。 从集中采购的流程来看,政府采购活动从开始到结束没有一项程序是由政府采购办单独来完成的。值得说明的是,整个流程均在政府采购办的监督之下进行。如采购信息的审核和发布要在采购办的监督下进行;要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信息公告制度;专家抽取、专家的行为要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办对每一位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表现要给予考核鉴定,对违纪违规违法的专家予以除名等。 近些年来,我市的政府采购活动严格执行采购法规定程序操作,总的来说是比较规范的,您指出的“涉及重大项目政府采购出现了随意指定采购单位等垄断行为”,诚恳希望您监督、举报,如查实,将严肃处理。 三、关于财政部门必须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适当分解。您提出在考虑采购商品和服务价格、质量的同时,满足中小企业进入采购市场的需要,从字里行间可以看出,您是在为中小企业的发展鼓与呼,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之规定,不能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分解,明确设置中小企业优先条款。 四、关于市场准入门槛。为确保采购人的要求实现,不给履行合同留下隐患,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活动中除了单纯的以价格论英雄外,均须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您指出的“投标招标中心实行特殊的资格审查制度,有针对性地设置市场准入门槛,从而使一些具备投标条件,可以为政府提供采购商品的企业被拒之门外”。市财政部门内设机构没有“投标招标中心”,政府采购办也从未针对性地设置市场准入条件,将符合投标条件的企业拒之门外。如果有,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企业和个人均可向采购人、中介机构依法质疑,向市政府采购办依法投诉,投诉后市政府采购办必须受理,依法作出答复,并责令采购人、中介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取消限制性或歧视性条款。 应当承认,目前我市的政府采购工作还有很多值得改进完善的地方。为此,今年市财政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充分征求市直单位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调研,出台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采购服务,加强预算控制,探索综合监管,着力推进好这项阳光工程。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对财政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签发人:卢武福 联系人:袁 志 彭志宏 联系电话:725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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